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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項建議》

        			

《40項建議》 A.法律制度清洗黑錢刑事罪行涵蓋范圍 1.各國應根據《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下稱《維也納公約》)和《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稱《巴勒莫公約》)的規(guī)定,把清洗黑錢活動列為刑事罪行。各國應把清洗黑錢罪納入所有嚴重罪行的涵蓋范圍,以盡量擴大清洗黑錢罪依據罪行的范圍。依據罪行可以包括:所有罪行;或限定的某類嚴重罪行或刑罰為監(jiān)禁的罪行(即限定范圍的方法);或所臚列的罪行;或結合以上幾種方法后訂明的罪行。如某國采用限定范圍的方法,則依據罪行最低限度應包括該國法例訂明的所有嚴重罪行,或最高刑罰為一年以上監(jiān)禁刑期的罪行;如某國本身的法律制度訂有最低刑罰,則依據罪行應包括所有最低刑罰為六個月以上監(jiān)禁刑期的罪行。無論采取哪種方法,各國在規(guī)定依據罪行的范圍時,最低限度應包括每個指定罪行類別 [3]所包含的一些罪行。清洗黑錢罪依據罪行的范圍應予擴大,對于在外國發(fā)生且在該國構成罪行的行為,如在國內發(fā)生便可構成依據罪行,亦應列為依據罪行。各國可訂明,要證明在外國發(fā)生的行為可構成依據罪行,唯一前提是有關行為如在國內發(fā)生便可構成依據罪行。如國家本身法例的基本原則有所規(guī)定,則有關國家可訂明清洗黑錢罪行不適用于干犯依據罪行的人。 2.各國應確保: a)證明某人蓄意和明知而干犯清洗黑錢罪行的準則,須符合《維也納公約》和《巴勒莫公約》訂定的標準,這包括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推斷某人的心理狀況。 b)法人應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如不可行,則應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如法人所在國家的法例已訂明這些責任可予追究,亦不排除可同時對法人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或進行行政程序。法人應受到有效、適當和阻嚇性的制裁。這些措施不應影響個人須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臨時措施和沒收行動 3.各國應采取與《維也納公約》和《巴勒莫公約》所載措施相若的措施,包括訂立法例,讓主管當局可在不損害真正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沒收被清洗的財產、藉清洗黑錢或干犯依據罪行而得來的收益、干犯有關罪行時所使用或意圖使用的工具,又或價值相當的財產。有關措施應包括授權有關當局:(a)找出、追查和評估須予沒收的財產;(b)采取凍結和查封財產等臨時措施,以防有人出售、轉移或處置該等財產;(c)采取措施,防止或阻止那些妨礙國家收回須予沒收的財產的行為;以及(d)展開適當的調查工作。各國可考慮采取一些措施,讓主管當局可無須循刑事法律程序定罪而能沒收有關犯罪收益或工具,又或可在符合國內法律原則的前提下,要求違法者證明被指須予沒收的財產的合法來源。 B.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應采取的反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措施 4.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保密法例不會妨礙他們實施特別組織的建議。對客戶盡應盡努力和保存記錄 5.*金融機構不應管有匿名賬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的賬戶。在下述情況下,金融機構應采取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的措施,包括確定和查證客戶的身分: 建立業(yè)務關系; 進行不常見的交易:(i)超逾指定金額的交易;或(ii)在第VII項特別建議注釋所述情況下進行的電匯交易; 懷疑有人進行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 金融機構懷疑先前取得的客戶身分資料是否真確或充分。須采取的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包括: a)確定客戶身分,并使用可靠、從獨立來源所得文件、數據或數據4以查證客戶身分。 b)確定實益擁有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以查證實益擁有人的身分,致使金融機構信納其知道實益擁有人是誰。就法人及法律協(xié)議而言,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以便了解客戶的擁有權及管理架構。 c)獲取有關業(yè)務關系的目的及性質的資料。 d)對業(yè)務關系持續(xù)盡應盡努力,并審閱在業(yè)務運作期間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所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了解的客戶、其業(yè)務及風險數據(如有需要,包括資金來源)情況相符。金融機構應采用上述第(a)至(d)段每項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但可因應客戶、業(yè)務關系或交易的類別作風險考慮,決定采取措施的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主管當局發(fā)出的指引。對于較高風險的類別,金融機構應加強盡應盡努力。在某些風險較低的情況下,各國可準許金融機構減少或簡化采取的措施。在與非經??蛻艚I(yè)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或之前,金融機構必須查證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在有效管理清洗黑錢風險,以及確保不妨礙業(yè)務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各國可準許金融機構在建立業(yè)務關系后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完成查證身分的工作。如未能遵行上述(a)至(c)段的措施,金融機構不應開立賬戶、開始業(yè)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或應終止業(yè)務關系;及應考慮就客戶提交一份可疑交易報告。這些規(guī)定應適用于所有新客戶,但金融機構也應按現實及風險情況使這些建議適用于現有客戶,并應在適當時間就這類現有業(yè)務關系采取盡應盡努力措施。 6.*就政治人物而言,除了執(zhí)行一般的盡應盡努力措施外,金融機構應: a)有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tǒng)以決定客戶是否政治人物。 b)獲高層管理人員批準與這類客戶建立業(yè)務關系。 c)采取合理措施確定財富及資金來源。 d)持續(xù)對業(yè)務關系加強監(jiān)察。 7.就跨境代理銀行服務及其它同類業(yè)務關系而言,除了執(zhí)行一般的盡應盡努力措施外,金融機構應: a)收集有關答復機構的充足資料,以便充分了解答復機構的業(yè)務性質,以及憑公開數據判斷該機構的信譽及監(jiān)督質素,包括該機構是否正接受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調查或被施以規(guī)管行動。 b)評估答復機構的反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控制措施。 c)在建立新的代理業(yè)務關系前獲得高層管理人員批準。 d)以文件記錄每個機構須各自履行的責任。 e)在“可通過賬戶支付”方面,信納答復銀行已查證可直接使用代理銀行賬戶的客戶身分,并持續(xù)采取盡應盡努力措施,以及信納該答復銀行可應要求向代理銀行提供有關的客戶身分資料。 8.各國應特別留意隨新科技或發(fā)展中科技應運而生的任何清洗黑錢技術,這些技術可能有利于隱藏身分。各國應在必要時采取措施,防止這些技術用于清洗黑錢。更重要的是,為處理與非面對面業(yè)務關系或交易有關的各種風險,金融機構應備有相關的政策及程序。 9.*在符合下列準則的前提下,各國可準許金融機構依靠中介機構或其它第三者執(zhí)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第(a)至(c)項或開展新業(yè)務。如準許有這種依靠,確定和查證客戶身分的最終責任仍在依靠第三者的金融機構。應符合的準則有: a)依靠第三者的金融機構應立即獲取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第(a)至(c)項規(guī)定的必要數據。金融機構應采取充足措施,令本身信納該第三者可應機構要求,實時提供符合對客戶盡應盡努力規(guī)定的身分資料及其它有關文件。 b)該金融機構應令本身信納該第三者得到規(guī)管及監(jiān)督,并有措施根據建議5及10履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的規(guī)定。各國可根據所得有關哪些國家沒有或沒有充分采納特別組織建議的數據,自行決定符合這些條件的第三者以哪個國家為基地。 10.*為求迅速提供主管當局所索取的資料,金融機構應保存一切國內或國際間交易的必要記錄最少五年。該等記錄必須足以把每項交易重組(包括所涉及的款額和貨幣類別),以便在必要時提供有關犯罪活動的證據,供檢控之用。金融機構應在業(yè)務關系結束后的最少五年內,繼續(xù)保存透過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獲得的身分數據記錄(例如護照、身分證、駕駛執(zhí)照等官方識別身分文件或類似文件的副本或記錄)、賬戶檔案和業(yè)務往來書信。國內有關主管當局在適當授權下,應可查閱這些身分數據及記錄。 11.*對于一切沒有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不論是復雜且不尋常的大額交易,還是異乎尋常的交易方式,金融機構都應特別注意。金融機構應盡可能審查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并把審查結果記錄下來,供主管當局及審計師使用,協(xié)助他們行事。 12.*在下列情況下,建議5、6、8至11所載有關對客戶盡應盡責任及保存記錄的規(guī)定,適用于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 a)賭場—客戶進行的金融交易相等于或超逾指定金額。 b)房地產商—為客人進行買賣房地產的交易。 c)貴金屬販賣商及貴寶石販賣商—與客戶進行的現金交易相等于或超逾指定金額。 d)律師、公證人、其它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及會計師—就下列活動為客人準備或進行交易: 買賣房地產; &am, p;am, p;nb, sp; 管理客人款項、證券或其它資產;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賬戶; 組織創(chuàng)立、營運或管理公司的承擔額; 創(chuàng)立、營運或管理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及買賣商業(yè)實體 e)提供公司及信托服務機構—就“詞匯”定義部分所列活動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交易。舉報可疑交易及遵守規(guī)定 13.*金融機構如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款項是犯罪活動的得益,或與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有關,必須直接根據法例或規(guī)例迅速通知財富情報組。 14.*金融機構、其董事和雇員: a)如果是本著真誠而向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的事情,那么即使他們未能明確知道涉及的是甚么犯罪活動,也不論是確有其事,他們應受到法律條文所保障,無須因違反合約或任何法例、規(guī)管條文或行政管理條文中對披露數據所定的限制而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 b)應在法律上被禁止披露正向財富情報組提出可疑交易報告或舉報有關資料的事實。 15.*金融機構應制定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措施。這些措施應包括: a)制定內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適當的遵守規(guī)定管理安排,以及在聘請雇員時采取足夠的審查程序,確保雇員素質達到高標準。 b)持續(xù)推行雇員培訓計劃。 c)設立審查機制,以測試有關制度。 16.*在不抵觸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建議13至15及21所載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 a)律師、公證人、其它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及會計師在代表或為客人進行建議12(d)所述活動的金融交易時,應按規(guī)定舉報可疑交易。應鼓勵各國擴大舉報規(guī)定至包括審計等其它會計師專業(yè)活動。 b)貴金屬販賣商及貴寶石販賣商在與客戶進行相等于或超逾指定金額的現金交易時,應按規(guī)定舉報可疑交易。 c)提供公司及信托服務機構在代表或為客人進行與建議12(e)所指活動有關的交易時,應按規(guī)定為客人舉報可疑交易。如律師、公證人、其它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及作為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的會計師取得的有關資料,涉及專業(yè)秘密或法律專業(yè)保密權,他們無須舉報可疑情況。阻遏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其它措施 17.對于特別組織建議所涵蓋,但未能遵守反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規(guī)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各國應確保對其采取有效、符合適度及勸戒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措施。 18.各國不應批準建立空殼銀行或準許其持續(xù)運作。金融機構應拒絕與空殼銀行建立或保持代理銀行關系。金融機構亦應防止與允許空殼銀行使用其賬戶的海外金融機構建立關系。 19.*各國應考慮: a)實施可行措施,偵察或監(jiān)管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越境轉運活動,但須嚴格確保數據用途適當,并且不妨礙資金自由流動。 b)設立匯報制度的可行性和效益。這個制度要求銀行、其它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向設有計算機數據庫的國家中央機構匯報那些超過指定數額的國內和國際間貨幣交易。計算機化數據庫可供主管當局調查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案件之用,但須嚴格確保數據用途適當。 20.除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外,各國也應考慮把特別組織建議應用于存在發(fā)生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風險的企業(yè)及行業(yè)。各國應進一步鼓勵發(fā)展較不容易被利用來進行清洗黑錢活動的現代化和穩(wěn)妥的理財技巧。為應付沒有實施或未有全面實施特別組織建議的國家的問題而采取的措施 21.金融機構應特別留意與來自沒有實施或未有全面實施特別組織建議的國家的人士(包括公司和金融機構)在業(yè)務上的關系和所進行的交易。如這些交易沒有明顯的經濟或合法目的,金融機構便應盡可能審查其背景和目的,并把審查結果以書面記錄下來,供主管當局使用,協(xié)助他們行事。如這些國家繼續(xù)不實施或未有全面實施特別組織建議,則各國可對其采取適當的對抗措施。 22.金融機構應確保上述原則同樣應用于其設在外地的分行和擁有大多數股權的附屬公司,特別是在沒有實施或未有全面實施特別組織建議的國家。金融機構應在當地適用法例和規(guī)例許可的范圍內,應用這些原則。若當地的適用法例和規(guī)例不許可,金融機構應把他們不能實施特別組織建議的情況,知會母機構所在國家的主管當局。規(guī)管和監(jiān)督 23.*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受到充分規(guī)管和監(jiān)督,并有效地實施特別組織的建議。主管當局應采取必要的法律或規(guī)管措施,以防止罪犯或與其有聯系人士持有金融機構的有影響或控制權益,或成為有影響或控制權益的實益擁有人,或在金融機構中發(fā)揮管理職能。受核心原則規(guī)管的金融機構,應把為進行審慎監(jiān)管而實施,且與清洗黑錢有關的規(guī)管和監(jiān)督措施,以相若方式應用于以反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為目的的活動上??紤]到界別內存有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風險,其它金融機構應領有牌照或注冊、受到適當規(guī)管,以及受到出于反清洗黑錢目的的監(jiān)督和監(jiān)察。至少,提供現金或具價值物品轉移、現金或貨幣兌換的企業(yè)應領有牌照或注冊,并受到有效制度的監(jiān)管,以確保符合國家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規(guī)定。 24.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應遵守下列的規(guī)管和監(jiān)督措施: a)應制訂一個針對賭場的全面規(guī)管和監(jiān)督制度,以確保賭場有效地實施所須的反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措施。最低限度: 賭場應領有牌照; 主管當局應采取必要的法律或規(guī)管措施,防止罪犯或與其有聯系人士持有有影響權益或控制權益,或成為賭場的有影響權益或控制權益的實益擁有人,或在賭場發(fā)揮管理職能,或成為賭場的經營者; 主管當局應確保賭場受到有效監(jiān)督,以遵守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規(guī)定。 b)各國應確保其它類別的指定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受到有效制度的監(jiān)管,并確保他們遵守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規(guī)定。監(jiān)管應以防止風險為基礎,可由政府或適當的自我規(guī)管機構承擔,但這機構必須確保其成員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責任。 25.*主管當局應制定指引和提供回報數據,協(xié)助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實施國家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措施,特別在于偵察和舉報可疑交易方面。 C.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機制中的制度性及其它必要措施主管當局及其權力和資源 26.*各國應成立財富情報組,作為國家接收(如經允許,也可發(fā)出請求)、分析和發(fā)放可疑交易報告及其它潛在的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情報的中心。財富情報組應可直接或間接地及時取用所須的金融、行政及執(zhí)法方面的資料,以履行其分析可疑交易報告等職務。 27.*各國應確保指定執(zhí)法當局履行其調查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責任。鼓勵各國盡可能支持和發(fā)展適用于調查清洗黑錢活動的特別調查技巧,例如控制下交付、臥底行動及其它相關技巧。鼓勵各國采用其它有效的機制,例如設立專責進行資產調查的常設或臨時小組,以及與其它國家的對口主管當局合作開展調查。 28.主管當局就清洗黑錢活動及潛在的依據罪行進行調查時,應可取得進行調查、起訴及采取相關行動所需的文件和情報;當中包括利用強制措施取得金融機構及其它人士所持有的記錄、搜查有關人士及處所,以及扣押和取得證據的權力。 29.監(jiān)督者應具有足夠權力,包括進行檢查,以監(jiān)察和確保金融機構遵守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規(guī)定,并應獲授權強制規(guī)定金融機構交出任何與監(jiān)察金融機構遵守反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情況有關的資料,并對未能遵守這些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施加足夠的行政制裁。 30.各國應為參與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主管當局提供充足的財政、人力和技術資源。各國應制定程序以確保有關當局的工作人員保持高度誠信。 31.各國應確保政策制訂者、財富情報組、執(zhí)法機構及監(jiān)督者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以使其在適當時候就政策的發(fā)展和實施,以及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問題與國內人士互相協(xié)調。 32.各國應確保主管當局備存與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制度的成效和效率有關的全面統(tǒng)計資料,以檢討有關制度的成效。這些資料應包括所收到和發(fā)放的可疑交易報告統(tǒng)計數據、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調查、起訴和定罪的統(tǒng)計資料、被凍結、扣押及沒收財產的統(tǒng)計資料,以及司法互助或其它國際合作請求的統(tǒng)計資料。法人和法律協(xié)議的透明度 33.各國應采取措施防止法人被清洗黑錢人士非法利用。各國應確保主管當局可及時取得或取用有關法人的實益擁有權及控制權的充分、準確和適時的數據。特別是法人可在國內發(fā)行不記名股票的國家,應采取適當和充分的措施,確保法人不會被不法利用來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各國可考慮采取措施以承擔建議5所列規(guī)定,利便金融機構取用實益擁有權及控制權的數據。 34.各國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清洗黑錢人士非法利用法律協(xié)議。特別是各國應確保主管當局可及時取得或取用有關書面信托,包括信托財產授予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充分、準確和適時的數據。各國可考慮采取措施以承擔建議5所列規(guī)定,利便金融機構取用實益擁有權及控制權的數據。 D.國際合作 35.各國應立即采取步驟,使成為《維也納公約》、《巴勒莫公約》和《1999年聯合國制止資助恐布主義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并全面推行這些公約。此外,也鼓勵各國確認及推行其它有關的國際公約,例如《1990年歐洲理事會清洗、搜查、查封和沒收犯罪得益公約》及《2002年美洲反恐怖主義公約》(《2002Inter-AmericanconventionagainstTerrorism》)。司法互助和引渡 36.各國應迅速以具建設性和有效的方式,就清洗黑錢及恐布分子融資活動的調查、檢控和有關法律程序,提供范圍盡可能最廣泛的司法互助。各國尤其: a)不應禁止司法互助或對司法互助施加不合理或不適當的限制條件。 b)應確保訂有明確而富效率的程序,以執(zhí)行司法互助要求。 c)不應純粹因為有關罪行涉及財務事宜而拒絕執(zhí)行司法互助要求。 d)不應因為法律要求金融機構保密而拒絕執(zhí)行司法互助要求。各國應確保第28項建議賦予本國主管當局的權力,也可在接到司法互助要求時行使;有關權力如果符合本國法律規(guī)定,也可在別國司法或執(zhí)法機構直接向本國對等單位提出要求時行使。如果可檢控有關個案的國家超過一個,為免不同司法管轄權產生沖突,應考慮設計和運用適當機制來決定檢控被告的最佳地點,以符合公正原則。 37.即使有關罪行不屬于雙重犯罪,各國也應盡量互相提供司法協(xié)助。在規(guī)定有關罪行必須屬雙重犯罪才可互相提供司法協(xié)助或進行引渡的情況下,如果兩國都把構成有關罪行的行為列作犯罪,則無論兩國是否把有關罪行列入同一罪行類別,或以同一罪名描述有關罪行,該罪行應視為雙重犯罪。 38.*各國在接到別國的要求時,應有權迅速采取行動,以識別、凍結、查封和沒收所清洗的財產,清洗黑錢或所隱含罪行的得益、用于或擬用于干犯這些罪行的工具,或同等價值的財產。各國也應作出安排,以統(tǒng)籌有關查封和沒收事宜,其中可能包括分配沒收所得的資產。 39.各國應公認清洗黑錢罪行為可引渡的罪行。各國應引渡本國國民;如果某國并非純粹以國籍問題作為引渡的前提,則應在尋求引渡的國家提出要求時,盡快向本國主管當局呈交有關個案,以便就該項要求所提出的罪行作出檢控。主管當局應按照本國法律的規(guī)定,以與處理其它嚴重罪行相同的方式,作出決定和進行法律程序。有關國家應互相合作,尤其在程序和舉證方面,以確保檢控工作富效率。各國可根據本國的法律架構而考慮簡化引渡程序,容許有關部門之間直接提出引渡要求、只根據拘捕令或判令引渡有關人士,及/或向同意放棄正式引渡程序的人士實施簡化引渡程序。其它合作形式 40.*各國應確保本國的主管當局向別國的對等單位提供范圍盡可能最廣泛的國際合作,并訂定明確而有效的途徑,以便各國的對等單位之間自發(fā)或應要求直接、迅速及以具建設性的方式,就清洗黑錢和所隱含罪行交換數據。數據的交換不應設有不適當的限制條件。尤其是: a)主管當局不應純粹因為有關要求涉及財務事宜而拒絕執(zhí)行要求。 b)各國不應引用要求金融機構保密的法律作為拒絕合作的理由。 c)主管當局應能代表別國的對等單位進行查訊,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如果別國主管當局索取的數據不屬于某國對等單位的管轄范圍,則后者應容許前者與其非對等單位迅速及以具建設性的方式交換數據。與別國非對等單位的合作可以直接或間接進行。如果某國主管當局不能確定索取所需資料的適當途徑,應先向別國對等單位聯絡及尋求協(xié)助。各國應訂定管制及保障措施,以確保各國主管當局只以獲授權方式使用互相交換的數據,履行保密和保護數據的義務。 詞匯建議采用了下列縮略語和術語: “實益擁有人”指最終擁有或控制一個客戶及/或代某人進行一項交易的自然人(或多個自然人),其中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享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 “主要原則”指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委員會發(fā)出的《有效監(jiān)管銀行業(yè)的主要原則》、國際證券事務監(jiān)察委員會組織發(fā)出的《證券規(guī)管目標和原則》,以及國際保險業(yè)監(jiān)督機構聯會發(fā)出的《保險業(yè)監(jiān)管原則》。 “指定類別的罪行”包括: 參與有組織犯罪集團和進行敲詐活動; 進行恐怖活動,包括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販運人口和偷運移民; 利用他人進行色情活動,包括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 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 非法販運軍火; 非法販運贓物和其它貨物; 貪污和賄賂; 欺詐; 制造偽鈔; 仿制和非法復制產品; 環(huán)境罪行; 謀殺和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綁架、非法禁錮和劫持人質; 行劫或盜竊; 走私; 勒索; 偽造文據; 盜版;以及 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在決定上述各類訂明罪行所涵蓋的犯罪范圍時,各國可按照本國法律界定有關罪行及使其構成嚴重罪行任何特定元素的性質。 “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和行業(yè)”指: a)賭場(包括互聯網賭場)。 b)房地產商。 c)貴金屬販賣商。 d)貴寶石販賣商。 e)律師、公證人、其它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和會計師─這是指獨營執(zhí)業(yè)者、合伙人或受專業(yè)事務所聘用的專業(yè)人士,但不包括屬于其它類別企業(yè)雇員的“內部”專業(yè)人士,以及為政府機構工作的專業(yè)人士,因為他們或已受到打擊清洗黑錢措施的制約。 f)提供公司及信托服務機構是指建議涵蓋范圍以外的所有人士和企業(yè)。就一項業(yè)務而言,是指為第三者提供任何以下一項服務的人士和企業(yè): 擔任法人的組成代表;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伙商行的合伙人,或在其它法人中擔任類似職位; 提供注冊辦事處;為一所公司、合伙商行或任何其它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提供營商地點或住所、通信或行政地址;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書面信托的信托人;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另一個人的代名股東。 “指定金額”指注釋中訂明的款額。 “金融機構”指為客戶或代表客戶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業(yè)務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1.接受公眾人士存款和其它須付還的款項5。 2.借貸6。 3.財務租賃7。 4.貨幣或價值的轉移8。 5.發(fā)行和管理付款工具(例如:信用卡和借貸卡、支票、旅行支票、郵政匯票和銀行本票、電子貨幣)。 6.財務擔保和承擔。 7.從事下列交易: (a)貨幣市場工具(支票、票據、存款證、衍生工具等); (b)外匯; (c)匯兌、利率和指數票據; (d)可轉讓證券; (e)商品期貨交易。 8.參與證券發(fā)行和提供關于發(fā)行事宜的金融服務。 9.個別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10.替客戶保管和管理現金或流動證券。 11.以其它形式替客戶投資、處理或管理資金或貨幣。 12.承保和投購人壽保險及其它與投資有關的保險9。 13.現金或貨幣兌換。如某人或實體只是偶然或非常有限度地(考慮到數量和絕對標準)進行金融活動,清洗黑錢的風險將微乎其微。該國可決定是否無須采取全部或部分打擊清洗黑錢的措施。在嚴格限制和合理的情況下,對于能證實清洗黑錢風險頗低的某些金融活動,該國可決定不實施部分或全部40項建議。 “FIU”指財富情報組。 “法律協(xié)議”指書面信托或其它類似的法律協(xié)議。 “法人”指法人團體、基金會、機構(anstalt)、合伙商行、或協(xié)會,或任何可與金融機構建立持久客戶關系或以其它方式擁有財產的類似組織。 “可通過賬戶支付”指第三者可直接用以自行進行交易的代理銀行賬戶。 “政治人物”指受托或曾受托在外國履行重要公共職能的人員,例如國家或政府的元首、高層政要、高層政府、司法或軍方人員、國營企業(yè)的高級行政人員、政黨要員。與政治人物的家屬或有密切聯系的人士建立業(yè)務關系所涉及的信譽風險,與該政治人物本身建立業(yè)務關系的風險相若。定義中不包括中層或初級人員。 “空殼銀行”指在某司法管轄區(qū)內成立,但沒有實質注冊,而且不是受規(guī)管金融集團成員的銀行。 “STR”指可疑交易報告。 “監(jiān)察機關”指負責確保金融機構遵守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規(guī)定的指定主管機關。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指上述各項建議和特別組織就打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提出的特別建議。注釋總則 1.本文件凡提述“國家”之處,也泛指“領土”或“司法管轄區(qū)”。 2.建議5至6及21至22訂明金融機構或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應采取某些行動,規(guī)定各國采取措施,使金融機構或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遵守每項建議。建議5、10和13所載基本責任應在法例或規(guī)例中訂明。至于那些建議的其它更詳細規(guī)定,以及其它建議所載責任,可在法例或規(guī)例,或主管當局發(fā)出的其它可強制執(zhí)法的工具加以規(guī)定。 3.凡提述金融機構須信納某事項,該機構必須能夠向主管當局解釋其信納該事項之前作出的評估。 4.為符合建議12和16,各國無須純粹就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及其它指定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頒布法例或規(guī)例,只要這些企業(yè)或行業(yè)已納入涵蓋所涉及活動的法例或規(guī)例便可。 5.在適當情況下,適用于金融機構的注釋同時適用于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及行業(yè)。建議5、12和16 (根據建議5和12)金融交易的指定金額是: 金融機構(就建議5的非經??蛻舳?—15,000美元/歐羅 賭場,包括互聯網賭場(就建議12而言)—3,000美元/歐羅 與貴金屬販賣商及貴寶石販賣商進行任何現金交易(就建議12和16而言)—15,000美元/歐羅超逾指定金額的金融交易包括一次過進行的交易或看來相關連的多次交易。建議5 對客戶盡應盡努力及暗中報訊 1.在建立或保持客戶關系時,或在進行非經常交易期間,如金融機構懷疑交易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便應: a)按正常方式確定和查證(長期或非經常)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分,而不考慮其它可能適用的豁免或任何指定金額限制。 b)根據建議13向財富情報組提出可疑交易報告。 2.建議14禁止金融機構、其董事和雇員披露他們正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或有關數據的事實。存在的危機是,在金融機構欲履行其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的責任時,客戶可能在機構并不為意下獲暗中報訊。如客戶知道可能有可疑交易報告或調查,將影響日后調查懷疑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工作。 3.因此,如金融機構懷疑交易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在進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時,他們應顧及暗中報訊的危機。如機構有合理理由相信,進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將暗中向客戶或準客戶報訊,可選擇不進行該程序,但應提交一份可疑交易報告。機構應確保其雇員在進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時,留意上述事項并提高警覺。有關法人及法律協(xié)議的對客戶盡應盡努力 4.在執(zhí)行有關法人及法律協(xié)議的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第(a)及(b)項時,金融機構應: a)查證聲稱代表客戶的人士是否獲正式授權,并確定其身分。 b)確定客戶并查證其身分—有效執(zhí)行這職能一般須要采取的措施包括,獲取證實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的法律身分的注冊證明或類似證明,以及有關數據,包括客戶名稱、信托人姓名、法律形式、地址、董事及有關約束該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的權力規(guī)管條文。 c)確定實益擁有人,包括了解擁用權及控制架構,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以核實這類人的身分。有效執(zhí)行這職能一般須要采取的措施包括,確定有控制權益的自然人的身分,以及確定控制和管理法人或法律協(xié)議的自然人的身分。如客戶或有控制權益的受益者是一間受披露規(guī)定規(guī)管的公眾公司,則無須嘗試確定和查證該公司任何股東的身分。有關數據或數據可從政府登記冊、或向客戶或其它可靠來源取得。依靠已進行的確定及查證身分工作 5.建議5所載的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并不意指金融機構須要在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時,重復確定和查證每名客戶的身分。除非機構對資料的真確性感懷疑,否則機構有權依靠之前已采取的確定及查證身分程序??赡芤饳C構懷疑的情況,可以是機構懷疑客戶涉及清洗黑錢,或是客戶處理賬戶的方式明顯改變,跟客戶的業(yè)務概況不一致。查證時間 6.為了不影響正常業(yè)務運作,機構會獲準在建立業(yè)務關系后才完成查證工作。這些情況包括: 非面對面業(yè)務。 證券交易。在證券業(yè)方面,公司及中介機構可能須要根據客戶聯絡他們時的市況,非常迅速地進行交易,交易可能須要在完成查證身分之前進行。 人壽保險業(yè)。在人壽保險業(yè)方面,各國可準許在與保單持有人建立業(yè)務關系后,才確定和查證保單受益人的身分。不過,就所有這類個案而言,確定和查證身分的工作應在支付款項,或受益人欲行使保單賦給的權力時或之前完成。 7.為免客戶可能在查證工作進行前利用與金融機構的業(yè)務關系,金融機構也須要采納風險管理程序。這些程序應包括一系列措施,例如限制可進行交易的數量、種類及/或款額,以及監(jiān)察異乎該類業(yè)務關系慣常做法的大額或復雜交易。金融機構應參閱巴塞爾客戶適當查證文件9第2.2.6條),該文件列舉了有關非面對面業(yè)務的各項風險管理措施的具體指引。確定現有客戶的規(guī)定 8.當對涉及銀行業(yè)務的機構執(zhí)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程序時,巴塞爾客戶適當查證文件中關于確定現有客戶的原則可作為指引。在適當情況下,有關原則亦適用于其它金融機構。簡化或減少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 9.一般而言,客戶必須受到整套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的監(jiān)管,包括確定實益擁有人的規(guī)定。但是,當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的危害不高,或當客戶和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已公開,或當國家系統(tǒng)內已具備足夠的監(jiān)控措施時,則各國可容許其金融機構在確定和查證客戶和實益擁有人的身分時,采用簡化或減少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 10.例如,簡化或減少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適用于以下客戶: 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受到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規(guī)定監(jiān)管(有關規(guī)定符合特別組織的建議),并須受到監(jiān)督,以確定已遵循該等監(jiān)管措施; 受到規(guī)管性披露資料規(guī)定的監(jiān)管的公眾公司; 政府機關或企業(yè)。 11.簡化或減少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亦可適用于指定的非金融企業(yè)或行業(yè)所持有的集資戶口的實益擁有人,只要該等企業(yè)或行業(yè)受到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規(guī)定監(jiān)管(有關規(guī)定符合特別組織的建議),以及受到有效的監(jiān)督,從而確保有關企業(yè)或行業(yè)遵守該等規(guī)定。當某個持有戶口機構依靠身為專業(yè)金融中介機構的客戶對其所擁有的客戶(亦即銀行戶口的實益擁有人)進行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時,銀行應參閱巴塞爾客戶適當查證文件(第2.2.4條),有關條文就上述情況訂出特定的指引。 12.簡化或減少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亦可用于以下多種類型的商品或交易(只作示例):  每年保費不超過1000美元/歐羅或單一保費不超過2500美元/歐羅的人壽保單; 沒有退保條款和不能用作抵押的退休金計劃保單; 為雇員提供退休福利的退休金、離職金或同類計劃。上述各種計劃中的供款由薪金中扣除,以及根據計劃的規(guī)條,參與計劃的成員不得轉讓其利益。 13.各國亦可決定,其金融機構是否只對其司法管轄區(qū)的客戶執(zhí)行此等簡化措施,或容許金融機構亦對來自其它司法管轄區(qū)的客戶同樣執(zhí)行此等簡化措施,但原先的國家必須信服上述的司法管轄區(qū)已遵守并已有效執(zhí)行特別組織的建議。如果懷疑有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的情況,或出現特定的較高風險情況,則簡化對客戶盡應盡努力措施不適用。建議6 各國應向在國內掌握重要公共職能的人士執(zhí)行建議6的規(guī)定。建議9 此項建議不適用于外判工作或機構關系。此項建議亦不適用于金融機構和其客戶之間的關系、戶口或交易。建議5和7會處理該等關系。建議10和11 就保險業(yè)務而言,“交易”這個字眼指涉保險產品本身、保費款項和權益。建議13 1.建議13中提到的犯罪活動指: a)在司法管轄區(qū)內足以構成清洗黑錢上游罪行的所有犯罪行為;或 b)最低限度包括建議1所規(guī)定的足以構成上游罪行的那些罪行。各國應盡可能采用(a)項。所有可疑的交易,無論成功與否,無論交易金額的大小,都應該舉報。 2.在執(zhí)行建議13時,無論可疑交易是否還涉及稅務問題,金融機構都應該舉報。為阻止金融機構舉報可疑交易,清洗黑錢人士可能會聲稱其交易涉及稅務問題或用其它借口,各國對此應多加留意。建議14(暗中報訊) 律師、公證人、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和作為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的會計師試圖勸阻客戶從事非法活動的做法不算暗中報訊。建議15 執(zhí)行這項建議的每一項規(guī)定時所采取的措施的類型和程度,應與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危害大小及業(yè)務的規(guī)模相配合。就金融機構而言,監(jiān)察管理安排應包括在管理層任命一名監(jiān)察人員。建議16 1.各司法管轄區(qū)需自行界定屬法律專業(yè)特權或專業(yè)保密的事項。一般而言,這涵蓋律師、公證人或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a)在確定其客戶的法律地位時;或(b)在司法、行政、仲裁或調解程序中,為客戶辯護或代表客戶時,由他們其中一名客戶處取得的資料。當會計師必須履行同樣的保密或特權責任時,他們亦無需舉報可疑交易。 2.如果本國的律師、公證人、其它的獨立法律專業(yè)人士和會計師的自律組織與財富情報組之間有適當的合作機制,則各國可允許上述人士將可疑交易報告送交其適當的自律組織。建議19 1.為方便偵查和監(jiān)察現金交易而又絕不妨礙資金的自由流動,各國大可考慮要求所有超逾指定金額的跨境貨幣轉運,必須遵守有關核實、行政監(jiān)察、申報或記錄的規(guī)定。 2.任何國家如發(fā)現國際間有不尋常的貨幣、金融工具、貴金屬或寶石等付運,應考慮按情況通知輸出及/或輸入國家的海關或其它主管當局,并應通力合作,確定該次付運的來源地、目的地和目的,以期采取適當的行動。建議23 建議23不應看作規(guī)定引入一套單為反清洗黑錢而設的金融機構控制牌照定期檢討制度,但應看作是強調從特別組織的觀點來看,檢查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內擁有控制權的股東合適與否的好處。因此,如測試股東是否合適(或是否“適當人選”)的機制已經存在,監(jiān)督者應眼于機制可否用作對付清洗黑錢活動。建議25 在考慮作出響應指示時,各國應參考《特別組織關于向舉報的金融機構及其它人士作出響應指示的最佳實務指引》。建議26 已設立財富情報組的國家應考慮申請加入艾格蒙聯盟。各國應參考《艾格蒙聯盟聲明書》及該聯盟的《財富情報組就清洗黑錢個案交換數據的原則》。這些文件就財富情報組的角色與職能,以及財富情報組交換數據的機制等,訂下重要的指引。建議27 各國應考慮在國家層面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準許偵查清洗黑錢案件的主管當局押后或豁免拘捕可疑人物及/或扣押金錢,以便找出涉及這些活動的人士或收集證據。如無此等措施,則無法采取控制送遞和臥底行動等程序。建議38 各國應考慮: a)在國內設立資產充公基金,存入全部或部分被沒收的財產,作執(zhí)法、醫(yī)療生、教育或其它適當用途; b)采取所需措施,以便與其它國家分配沒收所得的財產,特別是如果有關財產是直接或間接通過聯合執(zhí)法行動沒收得來。建議40 1.就本建議而言: “對口單位”是指履行類似職責和職能的機構。 “主管當局”是指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各行政和執(zhí)法機構,包括財富情報組及監(jiān)督者。 2.數據交換宜因應主管當局的類別及合作的性質和目的,透過不同的適當渠道進行??晒┙粨Q數據的機制或渠道包括:透過雙邊或多邊協(xié)議或安排、諒解備忘錄、互惠交換、或適當的國際或地區(qū)組織等進行。不過,本建議不涵蓋相互法律協(xié)助或引渡等方面的合作。 3.與非對口單位的外國機構間接交換數據的安排包括:外國機構交出要求取得的數據后,這些數據須經過一個或以上的本地或外國機構才能送交到要求方機構。要求資料的主管當局無論何時也應清楚表明要求資料的目的及代表哪些機關提出要求。 4.財富情報組應可代表外國對口單位調查涉及金融交易的分析。調查應至少包括: 搜尋其數據庫,這些數據庫藏有關于舉報可疑交易的數據。 搜尋其它可直接或間接取覽的數據庫,包括執(zhí)法數據庫、公共數據庫、行政數據庫和可用商業(yè)數據庫等。財富情報組在許可的情況下,亦應聯絡其它主管當局及金融機構,以取得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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